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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审核换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工作程序和标准,对本地定点屠宰企业进行逐一审核。具体内容是:
  (一)审核标准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
  2.《条例》八条《办法》七条相关规定及《猪屠宰及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其中,要对企业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和检验检疫设施以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情况等基本条件从严审查。
  3.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了卫生检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操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运输工具使用、信息报送、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存在制售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屠宰病死、病害猪等违反《条例》《办法》的规定,应取消定点屠宰资格而未予以执行的情形。
  (二)审核程序
  1.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向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出审核换证通知,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核换证申请,并按照《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书面材料;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工作组,根据审核标准,对定点屠宰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在审核结束后,与相关部门会商并共同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包括建议同意、不同意或责令整改三类);将建议同意的企业有关材料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送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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