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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加强合同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特点,科学制订合同条款,督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严格做好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五)严格组织验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验收工作。严格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投资效益尽早发挥。(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直属机关党委、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六)严把工程开工审批关。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五、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一)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完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安全监督司、政策法规司、水规总院)
  (二)强化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检测。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保证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针对点多面广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积极研究科学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模式,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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