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情况。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项目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及执行,主要安全设施建设使用等情况。当瓦斯、水文、地压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后是否停止施工,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是否及时进行变更并报批。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贯彻落实《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规定,重点检查健全瓦斯治理、防治水机构和各项制度情况。各生产系统是否合理可靠,特别是井巷及主要硐室施工顺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在没有完成通风、防排水、供电等永久系统前,是否存在进行采区巷道施工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和组织方式
此次检查从4月6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和部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煤矿企业要迅速制定自查及整改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对象,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好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各煤矿企业要做到即查即改,彻底消除隐患,对隐患暂时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制定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自查的督促检查力度。对逾期未进行排查和隐患未彻底治理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工整顿;对不具备安全条件且难以整改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检查中发现有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因非法违法建设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