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政治建设;
(二)领导班子建设;
(三)专业化建设;
(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五)职业道德和文化建设;
(六)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
第七条 管理机制建设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制定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运转及改进;
(三)管理创新。
第八条 检务保障建设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经费保障和管理、资产管理;
(二)“两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落实装备配备标准;
(四)网络系统建设、管理、应用以及网络安全保密建设;
(五)推进办案、办公、保障和管理信息化及检察技术应用。
第三章 基本方法
第九条 省级检察院或地(市)级检察院每年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一次考核。由地(市)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进行考核的,省级检察院应当采取抽查、复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条 考核采取量化考核方式。量化考核项目包括基础分项目和加分、减分项目。完成考核任务的得基础分,未完成考核任务的不得基础分,存在减分项目的相应减分,完成特定执法办案任务和改革创新目标的加分,对同一事由不得重复评价。
第十一条 上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单项工作考核纳入综合考核之中。上级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不单独对基层检察院部门单项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省级检察院直接对基层检察院进行考核的,可以根据基层检察院的实际进行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检察院应当把对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市)级检察院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增强透明度,扩大民主参与,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通过民意调查,对执法形象、群众满意度等进行测评,提高考核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