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一届第一百零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提高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业务建设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强化管理为动力,以检务保障为支撑,遵循基层检察院建设客观规律,通过考核引导和督促基层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促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
第三条 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二)导向正确,标准科学;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四)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检察业务建设;
(二)检察队伍建设;
(三)管理机制建设;
(四)检务保障建设。
第五条 检察业务建设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履行各项检察职能;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执法质量;
(四)执法效果。
第六条 检察队伍建设主要考核以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