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西北与华中(四川)电网直流联网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调整的函
(环办函[2010]307号)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西北与华中(四川)电网直流联网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09〕138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西北与华中(四川)电网直流联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221号),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内容。汶川地震后,由于工程原路径沿线各地市州城市规划调整和地质条件不适宜,建设单位对局部线路路径进行了调整,将宝鸡~德阳±500千伏直流线路路径由原环评中推荐的东方案变更为比选方案之一的中方案,路径长约151公里,途经绵阳市三台县、游仙区、梓潼县和广元市元坝区、朝天区、剑阁县。调整后线路较原路径缩短约24公里,线路在川陕交界附近微调1.5公里,其余工程内容不变。我部同意上述调整方案。
二、项目变更后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接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变更后的建设方案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