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环财函〔2009〕72号)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会议活动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办〔2010〕16号) 等要求,对凡是符合政府采购范围规定的支出项目都要按规定采购(包括会议费等),提高政府采购支出占应采购规模的比重,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是规范票据管理。各单位使用的票据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类票据均由财务部门统一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的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簿。
五是完善部机关的公务卡制度。作为财务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向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推广,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
六是推动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着手对各单位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健全各单位财务体制,提升软硬件水平。
四、增强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我部将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治理“小金库”和规范收入管理的横向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各单位收入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等制度,有效整合内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力量,不断强化治理手段。今后,我部将继续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对各单位进行全面、彻底的财务检查。重点检查五个方面:一查单位收取的应缴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是否及时上缴;二查历次检查发现涉及“小金库” 的突出问题是否已经彻底纠正;三查是否还存在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问题;四查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与票据管理是否规范;五查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是否存在预存会议费和违法违规发放奖金福利等问题。
在涉及“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方面,要坚持政纪处罚、法律制裁等处罚方式;在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切实发挥“整改一批、震慑一方”的作用。
《暂行规定》中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对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发现有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类似行为等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发现有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对在治理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我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政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