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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公开的材料不齐备或者申请事项不清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到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编号后,填写《国家海洋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转送单》(以下简称《转送单》),并将《转送单》及申请材料复制件转送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转送单》和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公开的,应当说明详细理由;同意公开的,应当提供拟公开信息复制件,有电子文档的信息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承办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形成答复意见。

  第十六条 多个承办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且意见不一致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沟通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答复意见经承办部门、单位会签后,送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制作答复意见: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依法提供可公开政府信息复制件或电子文档;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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