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和规划司,负责统一受理、回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局相关部门及局属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起草工作。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真实、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涉及到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
(四)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文印部门在印制公文时,应当按照文件制作部门或者单位在发文稿纸上的标注,在文件版记栏注明公开属性,即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行政许可,向我局提交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等信息时,应当书面说明所提交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原因不能全文公开的,应当同时提交无涉密内容的简本。简本格式由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国家海洋局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其他部门或者单位收到申请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