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3号)
为便于更多的境外行业专业人才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整体服务能力,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将继续在欧洲地区设立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考场。
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10年度)》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10年度)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2010年度)
根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欧洲地区考生参加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凡已报名参加2010年9月11日至12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的人员,不得再报名参加欧洲考区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