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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10年度)

  报考人员应于在9月1日— 9月10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入综合阶段考试专栏,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报名费
  1. 在香港参加考试的,报名费为480元港币。
  2. 在澳门参加考试的,报名费为480元港元。
  3. 在北京参加考试的,报名费为60元人民币。
  4. 在上海参加考试的,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及考试报名费55元人民币。
  考试报名费标准明细表见附2。
  5.因受托代理报名,各考试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标准及惯例向报名人员酌收手续费和代理费。
  八、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或考试代理机构领取。
  九、报考人员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考试代理机构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考人员下载准考证时,应同时下载财政部考办印发的《应考人员必读》,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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