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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10年度)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2号)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10年度)》,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报名简章(2010年度)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报名简章
(2010年度)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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