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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7.1.4灾害应急观测
  (1)北海分局针对海冰灾害发生区域开展应急海冰航测,获取冰区位置、外缘线位置、冰区面积、冰型、冰密集度等观测数据,在飞机降落后12小时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预报中心、环渤海和黄海北部的省、地、县级海洋预报机构。
  (2)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利用鲅鱼圈岸基测冰雷达站,对鲅鱼圈邻近海域海冰进行连续观测,获取冰区位置、外缘线位置、厚度、运动状态等数据,经数值化处理和编绘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北海预报中心、环渤海和黄海北部的省、地、县级海洋预报机构。
  (3)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负责提供海冰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7.2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关注海冰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的上报工作。其他同7.1.3。
  承担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8 灾后调查与总结

  8.1 灾害调查评估
  8.1.1特别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结束后,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对海洋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8.1.2重大(含)以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调查评估
  重大(含)以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结束后,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组织对海洋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8.2 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参与灾害应急响应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和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立即开展灾害应对工作总结,回顾本次灾害应急管理和观测预警服务工作情况,于48个小时内将工作总结报国家海洋局。

9 保障措施

  9.1 观测预警系统建设保障
  9.1.1 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观测预警系统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建设海洋观测业务系统,利用海洋站、浮标、雷达、卫星等多种手段,开展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观测,并建立观测预报业务系统实时数据传输网,确保灾害观测信息传输畅通;大力推进风暴潮、海浪和海冰观测能力建设,从海洋台站、调查船等常规观测方式,向多平台、全方位、全天候立体观测发展,着力开展观测布局设计,提高资料综合获取能力,保障资料获取的时效和精度。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建立海洋预报机构,不断完善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预警报业务系统,逐步建立方便、高效、快捷的业务平台,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决策服务能力。
  9.1.2海啸观测预警系统
  国家海洋局组织建设我国的海啸观测和预警系统,在我国周边海域布设海啸观测浮标,在远离大陆的海岛建设海啸观测站,建立高速海啸监视、观测信息实时传输网络,实现对海啸灾害的有效观测;建立健全与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日本海啸信息中心的预警信息实时接收系统,与中国地震局协商建立地震观测信息传输系统,及时获取海底地震信息。建立适合于我国海域的业务化海啸预警报模式和预报系统,实现对海啸灾害的快速准确预警。
  9.1.3灾害警报信息分发系统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建立并不断完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警报信息分发系统,在传统的传真、电话方式外,积极采用手机短信、彩信、网站、卫星、电子邮件等新型手段分发灾害预警、灾情和防灾减灾信息。
  9.2 技术保障
  国家海洋局积极指导、协调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开展各类海洋灾害的风险评估和灾害区划工作,制作高风险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疏散图,编制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御行动指南,并提供给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门,为确定疏散路线、防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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