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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三)部分省继续安排地方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除继续实施好2010年续建(2009年立项)地方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外,《2010年增量资金预算指标》明确要求河北、山西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用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各安排1个新建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项目建设期为2010-2011年,每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为1000万元,其中2010年500万元,已随《2010年增量资金预算指标》下达。

  (四)继续实施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在重点突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的基础上,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根据可用资金和实际需要,继续安排中低产田改造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并注意与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安排相衔接。中低产田改造要努力实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建设目标,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要注重向生态脆弱或丘陵山区倾斜。

  (五)继续开展土地治理项目有关试点工作。在有可用资金且确实需要的前提下,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继续开展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等试点工作,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继续做好“民办公助”投入机制、工程业主负责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等试点工作,创新开发机制,提升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具体要求

  (一)资金安排。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按照如下顺序安排2010年增量资金:第一,足额安排2010年续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的缺口资金。第二,足额安排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所需资金。包括安排2010年续建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的缺口资金,以及2010年新建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所需资金。第三,重点安排2010年新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资金比例要达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的要求。第四,适当安排资金,用于2010年国家农发办批准新增及恢复的开发县进行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第五,适当安排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在确保上述资金足额安排的基础上,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以因地制宜,适当安排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其他类型土地治理项目,也可继续开展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等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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