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库对代理银行网上传输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电子清算凭证,通过系统自动进行电子印章、数字签名的审核验证,并即时给予相应提示。对于审核验证无误并通过额度审核的电子清算凭证,总库于当日将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汇划到代理银行清算账户。总库以电子清算凭证作为中央预算支出记账凭证,并生成纸质凭证装订存档。
四、差错处理
(一)代理银行发送电子清算凭证时,支付信息网络系统将自动进行电子印章和数字签名的审核校验;对未通过校验的电子清算凭证,系统按错误类型自动给予相应的提示。
(二)总库对收到的电子清算凭证出现超额度等错误的,向代理银行相关经办人员查明情况。并同时发送自由格式信息查询书。如电子清算凭证确需作废,代理银行必须向总库发出自由格式信息查复书,总库接到查复书确认后,将错误电子凭证加盖“作废”标志,予以作废,并存档备查。
(三)代理银行在电子清算凭证已发送至总库后,如发现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作废的,需先与总库相关经办人员进行沟通,并发送自由格式信息申请作废,如总库未进行实际支付或相关账务处理,总库则向代理银行回复同意作废的自由格式信息,同时将该电子凭证加盖“作废”标志,予以作废,并存档备查;如总库已进行实际支付或相关账务处理,则由财政部、总库、代理银行按照有关制度协商解决。
五、应急处理
遇有网络故障或系统故障,代理银行无法生成电子信息及电子清算凭证无法传输、无法签章时,按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相关应急措施处理。
六、执行日期
本处理手续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专用电子清算凭证式样
附: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专用电子清算凭证式样
_________银行________支付申请划款专用凭证
(借方凭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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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称 │ 财政部 │ │ 全称 │ │
│付 │ │ │ 收 │ │ │
│ ├─────┼──────────┤ ├────┼─────────────────────┤
│ │ 账号 │ 170001 │ │ 账号 │ │
│款 │ │ │ 款 │ │ │
│ ├─────┼──────────┤ ├────┼─────────┬───┬───────┤总
│ │ │ │ 人 │开户行 │ │行 │ │库
│人 │开户行 │ 国家金库总库 │ │ │ │ │ │记
│ │ 名称 │ │ │名称 │ │号 │ │账
├───┼─────┴──────────┴───┴────┴─┬─────┬─┴───┴───────┤联
│ │人民币 │ │ │
│金额 │ │(小写) │ │
│ │(大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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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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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分录:(借) │备注: │
│ │ (贷) │ │
│ 申请划款银行电子签章 │付款行付款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复核 记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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