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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9]38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3号)、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定和文件精神,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发展需要,以行办函形式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发出资格认定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申请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较广,能够满足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二、关于认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申请银行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以及机构网点覆盖等情况;定性指标应当考虑申请银行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代理国库业务的经验、外部评价、服务承诺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5位(含)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组长由行长或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库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等行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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