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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23 再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
  3.2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3.25 保险经纪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金融机构。
  3.26 保险代理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佣金,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3.27 保险公估公司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3.28 企业年金
  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29 交易所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提供证券、商品、期货等集中竞价交易场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30 登记结算类机构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为金融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31 金融控股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应是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
  3.32 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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