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要突出把有效含量不足、虚假标识、“傍名牌”等作为肥料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组织有针对性的定向监测活动,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劣质肥料。严厉查处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肥料的行为;依法查处标识不规范、虚假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表示等手段,国产肥冒充进口肥,欺骗和误导广大农民的违法行为。
三、立足职能,严厉查处违法经营高毒农药行为
针对近来个别地区出现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和高毒农药禁而不绝的现象,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认真检查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务必做到职责范围的事严落实,职责以外的事不越权。要把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作为当前首要工作来抓,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农药市场秩序。
要严格落实《
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农药只能由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等7种机构经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类的农药,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办理核准登记。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检查,发现无照经营的,要立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要依法处理。
要认真按照《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的规定,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农药经营者建立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农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加强农药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农药广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 重点是依法严厉查处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工商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把红盾护农的各项工作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责任到位、职责分明。进一步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要强化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