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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一)加强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相关要求,各地区需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合成氨、氯碱等产能过剩或“两高”行业扩大产能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把好能耗准入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和盲目发展。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扩大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

  (二)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及数量、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分析、项目主要能耗指标先进性分析、项目合理用能与节能措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节能管理、主要结论等内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布局、能源资源条件和节能目标要求,提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要求,使节能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工艺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严格节能评估报告审查。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应全面、客观、依据充分,确保有效遏制高能耗和产能过剩项目盲目建设,指导和优化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重点应包括: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行,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制度能否满足节能管理要求等。

  (四)提高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质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项目主要工艺路线、主体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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