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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三阶段:实现全市范围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实施各项公益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落实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

  六、业务管理到位

  实现各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业务全程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探索建立服务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第一阶段:市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支持建立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阶段:城市内包括区、街道和社区的全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全程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支持建立服务机构和服务岗位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阶段:全市内包括县、乡镇和行政村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全面推行服务绩效管理制度。

  七、信息监测到位

  建立健全市场职业供求分析与就业失业监测信息体系,探索建立就业决策支持系统。

  第一阶段: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就业与失业统计分析制度。以市级综合性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信息为基础,建立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制度;以全市集中数据库为基础,初步建立失业监测制度。

  第二阶段:以统一数据中心为基础,完善就业与失业统计分析制度。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信息为基础,健全市场供求分析制度;完善失业监测制度。

  第三阶段: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提高就业工作的管理决策水平。

  八、网站建设到位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的就业服务网站,为全社会提供就业相关信息服务。

  第一阶段: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就业工作网站,发布就业政策信息和就业服务工作信息。地级以上城市建立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共招聘网站,实现招聘与求职信息的发布与管理功能。

  第二阶段:完善地级以上城市就业工作网站和公共招聘网站,健全网站信息收集、发布与更新、管理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度,保证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阶段:以统一数据中心为基础,建立就业工作网站、公共招聘网站与业务应用软件间的实时数据交换制度,探索开展相关业务的网上经办工作。

  九、信息采集到位

  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录入的规范和制度,形成信息采集长效机制,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效用。

  第一阶段,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各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制度,明确各类信息的采集录入频度或随业务经办过程的采集录入规定,并试点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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