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因买方违约应交纳出卖人的50元/吨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
第四十一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通知中储粮总公司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出卖人承储库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今后承储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
(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
(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通知中储粮总公司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延长期内的费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储粮总公司拨付货款的,中央财政将从应付卖方手续费中扣除应划拨货款超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细则由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