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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关于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粳稻)竞价销售(定向方式)交易细则》的通知


  实际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具体折算标准数量粮食的计算办法如下:

  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2.5个百分点的,即实际水分低于12%(不含)的,不再继续增量。

  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的费率预扣,事后清算。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农发行进行贷款结算。如有净盈余,按月上缴中央财政;如有净亏损,在还贷次月将亏损情况报财政部。如中储粮总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上缴盈余,因此产生的利息,由中储粮总公司自行负担。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买受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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