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关于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粳稻)竞价销售(定向方式)交易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各有关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www.cereal.com.cn、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出卖人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