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船领取并留存《上海世博会水上交通管控宣传册》可视为满足《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海船)第2.2.2款的规定。内河船领取并留存《上海世博会水上交通管控宣传册》可视为满足《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内河船)第5.3款的规定。
船舶未能按照《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海船)第2.1.1款或《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内河船)第5.1款的规定配置上海港和上海沿海水域海图,应尽可能在接受专项检查的港口(以下简称“检查港”)纠正。进入上海港和上海沿海水域需强制配置的海图(具体标准见附件1,其中必配海图部分)由检查港海事主管机关免费发放上船。
确因海图资料短缺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在检查港纠正上述缺陷的,检查港可在专项安全检查对应缺陷处理意见中签99,允许船舶驶往其他港口或上海港纠正。
(三)对符合《
关于上海世博会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33号)适用要求的船舶所实施的专项安全检查,必须检查AIS的安装情况。3月31日前,各检查港海事主管机关发现适用船舶尚未安装AIS设备的,应告知2009年第33号公告的要求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责成船舶填写安装承诺书(见附件2),明确要求船舶驶往上海港安装AIS设备。
安装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港海事管理机关留存并于检查当日通报AIS设备安装服务中心,一份由从船舶留存备查。检查港海事管理机关应在承诺书动态信息部分的“检查港名称”栏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对船舶的承诺予以确认。
(四)船舶提交的《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应列明实际在船的所有人员。对提供在船服务但不需要持有适任证书的人员,在《登记表》“适任证书号码”栏内可重复填写其对应身份证件号码即可。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0年3月1日正式生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驱逐船舶出港”等处理措施对应缺陷之外的缺陷可视为一般性缺陷,不再强制实施复查。但“《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涉及的缺陷须在开航前纠正并复查合格”的要求仍适用且仅适用于
《办法》所指“一类船舶”和“三类船舶”的专项安全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