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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切实履行上海世博会水上交通安全与应急保障工作职责,加强船舶远端控制,结合《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现就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签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仅途经《办法》中“特定水域”所述的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洋山港区水域,以及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绿华山锚地水域的船舶,不适用《办法》
  (二)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拟停泊、作业于特定水域或拟途经上海内河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上一始发港为国外港口的,按“二类船舶”管理;上一始发港为国内港口的,按“一类船舶”或“三类船舶管理”,应向始发港海事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专项安全检查和船舶签证。
  二、关于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一)对船舶船名标志的检查应确保船舶船名标志在白天与夜晚均能有效辨识。对小型船舶(200总吨以下船舶)的检查应严格依据《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对于2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的检查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一条实施,确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满足第三十一条要求的船舶,应参照《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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