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一、二号机组
《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39号)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的请示 》(广核运〔2009〕80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对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根据审评结论,我局决定批准该项申请,将大亚湾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