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四)公司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发生重大战略投资、重大投资损失。
(六)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公司设立、收购、合并、撤销子公司。
(八)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将公司基本情况和年度重大事项信息登载于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在事实发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一)保险集团成员公司;
(二)保险集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保险集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
《保险法》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可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有关报告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保险集团公司应立即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非保险类子公司如有显著危及保险子公司安全经营的,中国保监会可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或者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降低其持有的保险子公司股份至25%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