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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的议案1件(第394号)。议案提出,针对国家机关机构臃肿、人满为患的现状,必须立法加以规范。虽然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但操作性不强,且不涉及党委、人大、政协、军队等部门,因此应当制定统一的国家机关编制法。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对此,国家编制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如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评估制度和举报制度,出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是必要的,但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推进和深化中,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可以考虑先完善机构编制单项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
  我委赞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结编制管理实践经验,对制定国家机关编制法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适时开展起草工作。
  20.雷鸣球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家公务员法现役军官法的议案1件(第518号)。议案提出,公务员法未把现役军官(含武警部队现役警官)纳入其中,既与军队的职能使命不相适应,也对稳定和加强军官队伍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不利。建议修改公务员法现役军官法,明确现役军官是公务员的重要组成部分,退役后纳入公务员队伍管理。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社会的尊重和优待。现行公务员制度和军官服役制度,是经过几十年探索形成的,符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军官纳入公务员体系涉及到对上述制度的重大改变,不是修改法律所能解决的问题。
  我委将该议案作为重点议案办理,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及时向常委会领导报告办理工作情况。我委认为,对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应当尊重,对议案中反映的军转干部安置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应予重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军官转业、退休安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21.宁夏代表团和陈旭、周光权、曹朝阳等9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及相关议案4件(第15、87、130、233号)。议案提出,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了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执法行为的规范,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要求。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遇到制约这一制度发展的基础性问题,需要单独立法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该院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问题,力争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进相关法律。建议先以修改法律或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中做出原则性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制定人民监督员法或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
  我委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涉及面广。检察机关近年来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的研究、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也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监督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
  22.武秀峰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1件(第113号)。议案提出,应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职责和措施、监督和保障等做出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党中央对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高度重视,可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
  我委认为,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预防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犯罪行为的工作,采取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等多种措施推进反腐败机制建设。当前,应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规划的要求,继续在实践中加强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现行法律规定,创造和完善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和做法。建议有关部门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对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23.曹大正、黄美缘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户籍法、修改户口登记条例的议案2件(第323、224号)。议案提出,1958年出台的户口登记条例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为适应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建议对户口登记条例进行修改或制定户籍管理法。
  公安部认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抓紧出台一部户籍法十分必要。公安部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待国务院审定后,再考虑启动制定户籍法的相关工作。
  我委认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应当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在总结户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鉴于我国地区差异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和研究近年来政策调整范畴的改革试点经验,适时启动户籍立法工作。
  24.孙建国、孙桂华、王恒勤等9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及相关议案3件(第368、269、493号)。议案提出,应统一鉴定登记、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等;将涉及诉讼的所有鉴定事项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鉴定机构发展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鉴定机构等。
  司法部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决定》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随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可以通过推进改革和加强管理来解决,有的需要通过进一步解释和完善决定的相关条款来解决,有的需要通过修改决定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司法部将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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