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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制定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民政部起草的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
  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灾害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对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在常委会初次审议前,我委提出了审议意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有些在修订草案和我委审议意见中已有所体现。对第494号议案涉及的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问题,民政部目前正在着手研究起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条例》。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审查修改,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山西代表团和戴松灵、周晓光、任美琴、姜健、刘道崎、戴仲川、雷金梅、俞学文、朱维芳、杨成涛、马登峰、李云龙、穆祥友、姜晓亭、邵峰晶、赵素萍、邹萍等46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19件(第25、31、36、37、94、162、163、164、185、186、214、245、291、300、324、356、395、460、475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形势已发生了深刻变化,村民自治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同时,村民自治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巩固。建议尽快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根据代表议案和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对该法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确定村民资格条件和候选人资格、完善选举委员会产生和村委会选举程序、强化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和村务公开等意见和建议,已在修订中予以考虑和吸收。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将村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的建议,民政部认为,基层党组织的任期是2至3年,现行法律对村委会届期三年的规定,与基层党组织换届同步,不仅有利于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节省换届成本,也有利于增进村委会干部的责任感和村民的监督。此外,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制度,在激励村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努力工作的同时,也有利于保持村委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似不宜对现行任期3年的规定予以修改。国务院计划于今年内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近年来,为了做好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准备工作,我委进行了大量调研,并针对该法修订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和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研究论证。我委将加强对该法修订中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审查修改,按计划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姜健、于文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2件(第93、330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包括街道、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城市基层社会结构面临着改革和调整。目前全国城市社区建设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现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尽快修订。
  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曾于2005年4月将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认为,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修改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关系重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民政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民政部表示,对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在该法修订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所提内容是城市居民自治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总结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抓紧对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
  5.武秀峰、王保存、周洪宇等9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慈善法、慈善事业法、慈善事业促进法的议案3件(第131、461、446号)。议案提出,慈善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亟待通过立法解决体制机制问题,规范慈善组织的运行,创造更好的捐赠环境,促进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制定慈善事业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民政部已将慈善事业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已基本涵括在送审稿之中。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慈善事业法,规范慈善活动,对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委多次参与起草部门开展的慈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今后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并适时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工作。
  6.姜健、刘卫星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2件(第91、129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人口日益老龄化,家庭养老压力逐步增大,养老问题正在由家庭问题转变成重大的社会问题,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于2007年启动了该法修订工作,重点从加强政府责任、完善社会保障措施、建立社会服务照料制度、扩大老年人参与社会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改,目前已完成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家庭、政府和社会要共同承担起老年人养老责任,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老年人优待制度,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等意见和建议,在修订草案中都有所体现。民政部拟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尽快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
  我委近年来已多次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工作进行调研,并针对一些重大问题和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论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抓紧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适时报送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夏之宁、尤全喜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2件(第128、378号)。议案提出,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到现阶段,有必要加快人民调解立法,对人民调解的原则、调解范围、组织形式、调解程序、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制度的相互衔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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