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表演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化部直属艺术院团,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所属艺术院团:
为进一步提高舞台表演艺术水平,推出优秀表演艺术人才,自2010年起,文化部将改进和完善“文华表演奖”的评选办法,评选工作将于近期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评演员范围:
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民营等各类不同所有制专业艺术院团)中各艺术门类的演员。
二、评奖条件:
1、参评演员应具有鲜明的表演风格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德艺双馨,深受广大观众特别是基层观众的欢迎。
2、参评演员应至少在2005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新创作、新整理或新改编的一部大型剧目中担任主演。
3、参评演员2005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演出场次年均应在100场以上;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演出场次应不低于100场。商演、慰问演出和外事演出等均可计入演出场次。
4、已获得过“文华表演奖”和其他表演奖的演员,符合评奖条件的仍可以申报参评。
三、评奖数额:
“文华表演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20名左右。
四、奖励:
文化部将在中国艺术节上为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金和奖杯,或单独举行颁奖仪式。
五、申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本地申报,数额最多不超过2名,并排出顺序。如无合适推荐对象,可以空缺。
2、部队系统由总政宣传部艺术局组织申报,数额2名,并排出顺序;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与单位所属艺术团体由演出单位提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每院团数额1名;文化部直属艺术院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直接向文化部报送,每院团数额1名。如无合适推荐对象,可以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