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我们将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切实承担落实配套资金的责任,统筹安排地方财力,优先保证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政府的债券资金要优先并集中用于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个别地方发债后配套资金仍然不足的,要优先保证民生项目。各地区编制规划、审核项目、申报投资计划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本地财政的承受能力,防止因配套资金不足,形成“胡子工程”或“半拉子工程”。中央政府投资的安排要继续向中西部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三)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国务院新增中央投资协调小组的职能作用,指导地方进一步做好中央投资项目和资金的落实工作。督促部门和地方开展经常性自查,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将继续开展全过程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专项审计和专项稽查。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央政府投资专题调研工作。对那些存在严重问题、屡纠屡犯和整改不力的,将采取核减、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政府投资等惩戒措施。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一步扩大中央投资的带动效应。抓紧出台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办法,并及时落实相关措施。一是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品批发和现代物流等领域。二是促进结构调整和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鼓励民间投资跨地区转移和兼并重组,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三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综合利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和多种投融资模式,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四是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五是建立健全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依法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指导和管理。
(五)保持合理投资规模,继续优化投资结构。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仍是首要任务。为确保中央确定的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并尽快发挥效益,中央政府投资还要继续保持一定的规模。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优化投资结构,进一步向“三农”、民生、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规划指导,坚持科学论证、量力而行,搞好项目储备,加快前期工作。同时,坚决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对新兴产业发展也要加强引导和规范,防止一哄而起。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