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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培训班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培训班的通知
(环办函[201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确保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检查数据填报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环办〔2010〕13号)的总体安排,我部定于2010年3月29日至4月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举办两期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培训班。请各地做好相应准备,力争在4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县(区)级环保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5月份检查登记工作按时、保质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到时间

  第一期3月29日-3月30日,报到日期为3月28日全天。

  第二期4月1日-4月2日,报到日期为3月31日全天。

  二、培训地点

  江苏省南京双门楼宾馆,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85号(宾馆总机:025-58800888)

  三、培训内容

  (一)我国环境事件统计分析;

  (二)《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介绍;

  (三)《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与化学品检查表》填报方法及指标解释;

  (四)检查数据网上填报软件使用;

  (五)试点地区经验介绍;

  (六)技术讨论。

  四、参加人员

  (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现场核查的同志4名;

  (二)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检查工作的业务骨干3名,各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检查工作的业务骨干1名。

  以上人员分期参加培训。

  五、其他事项

  (一)请参会人员将会议回执于2010年3月22日前传真至环境保护部;

  (二)参加培训的人员可携带具有WiFi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以提高网上填报软件使用的教学效果;

  (三)培训食宿费用由我部承担,学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未经我部同意,不得超额派员。超额派员的,需自行承担培训食宿费用。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王立

  电话:(025)86266809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 毛剑英

  电话:(010)66556461,(010)66556454(传真)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宝成

  电话:(010)66556259

  附件:1.分期培训名额表

  2.培训班回执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一:
  分期培训名额表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编号

督查中心、省市名 称

省级名额

地市级名额

小计

编号

督查中心、省市名称

省级名额

地市级名 额

小计

1

华北督查中心

4

4

20

华南督查中心

4

4

2

华东督查中心

4

4

21

西北督查中心

4

4

3

东北督查中心

4

4

22

西南督查中心

4

4

4

北京市

3

18

21

23

湖北省

3

13

16

5

天津市

3

18

21

24

湖南省

3

14

17

6

河北省

3

11

14

25

广东省

3

21

24

7

山西省

3

11

14

26

广西区

3

14

17

8

内蒙古

3

12

15

27

海南省

3

2

5

9

辽宁省

3

14

17

28

重庆市

3

40

43

10

吉林省

3

10

13

29

四川省

3

21

24

11

黑龙江省

3

14

17

30

贵州省

3

9

12

12

上海市

3

19

22

31

云南省

3

16

19

13

江苏省

3

13

16

32

西藏区

3

7

10

14

浙江省

3

11

14

33

陕西省

3

11

14

15

安徽省

3

17

20

34

甘肃省

3

14

17

16

福建省

3

9

12

35

青海省

3

8

11

17

江西省

3

11

14

36

宁夏区

3

5

8

18

山东省

3

17

20

37

新疆区

3

14

17

19

河南省

3

17

20

38

新疆兵团

3

14

17

合计

60

222

282

60

223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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