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环办函[2010]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根据目前各地更新调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查数据的核算与填报
(一)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关于2009年停产、半停产重点调查对象的填报
凡列入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2009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一律按要求纳入发表调查。其中半停产企业填报的各项指标(尤其是污染物产、排放量)要准确属实。经确认的关闭、倒闭企业不再发表调查。
2.产排污系数的使用
此次更新调查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相结合。其适用原则和条件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相关技术规定执行。对于个别行业和区域的特殊情况,由省级环保部门深入调查研究之后提出解决建议上报我部,经确认后方可执行。其他各类情况和问题,沿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的解决办法。
3.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测算方法
以省(区、市)为单元,以2007年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按照更新调查发表调查对象筛选方法,计算出各省(区、市)2007年非重点源排放所占比例;以各省(区、市)2007年非重点源排放所占比例作为2009年当地非重点源排放比例;由省(区、市)将非重点源排放量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确定分解方法,逐级落实到市县(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具体测算指标见附件一)。
4.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统一按照200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修订发布的名录,采用4级代码填报。
(二)农业污染源
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拟按以下方法确定:对于发表调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仍按2007年污染源普查系数确定;对于测算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专业户的产排污量,以市(地、州、盟)为单元,采用2007年产排污强度(2007年污普产排污量与当年种植面积、出(存)栏数或养殖产量之比),与2009年种植面积、出(存)栏数、养殖产量等统计数据通过更新调查软件自动进行测算产排污量(农业污染源填报范围需强调的部分指标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