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管理关键制度的设计与论证是本项目的另一个重点。要在梳理出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关键问题的基础上,设计出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的关键制度,并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层面对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展开深入论证。
3、进度要求:2010年4月下旬完成工作大纲审查;2010年8月提交阶段成果;2010年11月提交送审成果。
四、补助经费
30万元左右。
水行政处罚管辖权研究
一、研究目标
在梳理水行政处罚管辖权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区分水行政处罚的不同类型,对水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以及管辖权的实现等开展具体研究。
二、研究任务
1、调研梳理水行政处罚管辖权现状,分析目前水行政处罚管辖权存在的问题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2、从水行政处罚管辖权制度建设需求出发,研究水事违法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水行政处罚,并对水行政处罚进行恰当分类,进而分别对水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展开研究,分别进行相关制度设计。
3、提出水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实现建议。
三、有关要求
1、总体要求:依据课题研究任务和审定的工作大纲全面开展研究;理论分析与实践调研并重;准确把握问题,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解决方案;能够较好满足主管部门的业务要求。
2、具体要求: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内在精神和要求,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建立健全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实际需要,严格依据《
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水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别水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开展具体研究。
(2)对于流域管理机构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水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划分,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水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划分,应当在对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3)提出可由水利部或者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出台确定水行政处罚管辖权政策法律文件的具体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充分的论证。
3、进度要求:2010年4月下旬审查工作大纲;2010年8月提交阶段成果;2010年11月提交送审成果。
四、补助经费
30万元左右。
流域机构所属单位行政行为复议管辖制度研究
一、研究目标
在梳理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行为复议管辖开展具体研究,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研究任务
1、调研梳理分析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设置及其行政职能、流域机构所属单位行政执法现状及其趋势以及流域机构行政复议及管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2、对流域机构所属单位行政行为复议管辖制度进行方案设计、方案比选、方案推荐。
3、研究分析其他行业处理类似问题的做法和经验。
4、提出流域机构所属单位行政行为复议管辖制度的建议方案。
三、有关要求
1、总体要求:紧扣课题研究任务开展研究;论点鲜明,论据充足、论证充分;研究成果要既具理论性,又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较好的满足主管部门的业务要求。
2、具体要求:
(1)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内在精神和要求,结合行政法学理论的最新进展,严格依据《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调研、掌握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提出可由水利部或者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确定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行为复议管辖文件的具体方案。
(2)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应当在对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等流域管理机构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水法律法规和水利执法的实际情况,梳理出与流域管理机构相关的行政行为类型,并对相关的复议管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
(3)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行政复议管辖制度设计应当按照《
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在精神,结合流域管理机构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设计出多种方案,对多种方案进行比选,提出推荐方案,并对推荐的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3、进度要求:2010年4月下旬审查工作大纲;2010年8月提交阶段成果;2010年11月提交送审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