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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3号)


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
  为探索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在江西、贵州、云南和甘肃4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该考试是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现就考试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探索解决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二、试点依据。
  试点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
  三、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由试点省自行确定,原则上在全省开展。
  四、考试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二)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四)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五、考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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