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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公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推进城乡客运交通一体化,现就做好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2010年农村公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为载体,以第三批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为导向,继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推进管理养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加强责任落实,全面完成“十一五”建设任务
  1.各地要按照部省“共建意见”要求,紧紧围绕本省份“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建设任务全面完成。特别是建设任务较重的省份,更要认真查找差距,细化各项措施,严格奖惩,逐级落实建设任务。
  2.已全面或基本完成“十一五”建设任务的省份,要重点加强农村公路上的危桥、安保工程和排水设施建设,兼顾农村公路乡际、村际联网公路建设。具备条件又确有需求的地区,可实施通自然村沥青(水泥)路建设。
  3.四川、陕西、甘肃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基本完成地震灾后农村公路恢复重建工作。
  二、加大落实力度,推动管理养护常态化、规范化
  4.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管养工作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作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降低资源消耗的实际举措,真正实现“有路必养,管必到位”。
  5.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5〕49号文件和本省(区、市)出台的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在落实上狠下功夫,继续做好管理体制“三落实”和运行机制“三结合”。
  6.各地要建立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稳定的资金渠道,形成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管养的投入机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除按国办发〔2005〕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的燃油税中列支外,不足部分和日常养护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统筹解决,纳入财政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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