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 8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
一、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切实发挥创业板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的市场功能,支持和促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保荐机构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要求,全面做好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辅导培育、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和依法推荐工作。
三、保荐机构应重点推荐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
四、保荐机构推荐下列领域的企业,应当就该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履行严格的核查论证程序,并在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论证过程和论证结论,尤其应当重点论述企业在技术和业务模式方面是否具有突出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一)纺织、服装;
(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事业;
(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
(四)交通运输;
(五)酒类、食品、饮料;
(六)金融;
(七)一般性服务业;
(八)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论证过程是否科学、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合理履行专家评议程序,根据评议意见决定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申请,评议及受理情况作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执业能力及其是否勤勉尽责的考核依据。
五、保荐机构选择、推荐创业板企业,应当重点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深入核查企业是否拥有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在成长性专项意见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