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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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