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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凡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2007年以来所在地区发生会计人员群体性事件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五、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六、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在接到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后,应采取适当方式,自下而上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先进会计管理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推荐人选。
  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所属县级以上人事(组织)、党委、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原则上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1人),应组织填写《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规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评选表彰办公室。2010年的评选表彰候选人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三)组织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评选表彰办公室首先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确认后的候选人,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开展社会公众投票(投票方式为报纸投票);根据公示投票情况及候选人的事迹,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进行评比、打分,评选产生前10名候选人;最后,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经评选产生的前10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如有异议,按照评审排名顺序追加考察;经考察核实无异议后,报经财政部核准并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七、做好实施工作
  各地区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据此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施方案,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评选表彰活动,并及时将实施方案报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备案。

  附件2:

申报材料编号: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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