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初评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界、会计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候选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
在各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及各中央主管单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督检查专员办事处的人员,以及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勇创佳绩,从事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管理工作者:
(一)积极宣传贯彻《
会计法》和《
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工作明显提升的;
(二)注重管理创新,在会计行业管理和会计人才评价等方面大胆实践,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强化会计监督检查职能,创新工作机制,有效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障国家和群众经济利益的;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的;
(五)长期从事会计管理、财政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工作,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
(六)在会计管理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