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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0]7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推举先进,树立楷模,激励广大会计管理工作者依法行政、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多创佳绩,我部决定开展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进行评选推荐,向我部推荐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候选人,原则上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最多不超过1人,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的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所属县级以上人事(组织)、党委、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先进经验和事迹。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比照我部制定的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评选表彰,同时,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引导广大会计管理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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