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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六、未经批准并执业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有关情况可向我部医政司反映。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附件: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血液透析室是对患有慢性或急性肾衰竭、免疫性疾病和中毒等疾病的患者进行血液净化治疗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普通透析治疗区、隔离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开展透析器复用的,还应设置复用间。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

  (二)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

  (四)医师、护士和技师应具有3个月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

  三、房屋、设施

  (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血液透析单元间距能满足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

  (二)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

  (三)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四)治疗室等其他区域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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