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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稽查〔2010〕192号)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严肃追究已发案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及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衔接,保监会决定开展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内容

  (一)清理范围

  各公司应按照《指导意见》三条的相关规定,将本系统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发现的、符合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统一清理。

  (二)清理内容

  1、发案及处理情况。包括发案机构、案发时间、案件性质、基本案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损失情况、公安司法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司内部的调查及处罚情况、案件追赃或挽回损失情况等。

  2、责任追究情况。包括是否进行责任追究,已问责的,应报告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时间、责任追究结果等,未问责的,需说明具体原因,并报告问责计划。

  发案及处理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应逐案清理、填报,具体格式见附件。

  二、时间安排

  此次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3月20日至6月30日,各公司对案件查处情况、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自查。

  (二)处理、汇总阶段:7月份,各公司对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进行初步汇总,对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要抓紧问责,对自查工作开展不力的所属机构要及时处理。

  (三)报告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各公司对自查情况、汇总处理情况进行总结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是保险业推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重点工作之一,既涉及对以往案件管理情况的梳理,又涉及建立健全新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时间紧、任务重,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各子公司的领导,各总公司要对本系统内清理工作负总责。各公司要成立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领导组织,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专门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高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清理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于4月2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稽查局。

  (二)要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各公司要根据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公司要明确清理工作的责任,对于在清理范围内瞒报、漏报的案件,要追究有关高管人员责任,对于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处理。

  (三)要全面清理,逐案审核。各公司要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指导所属机构开展全面、系统的清理,对符合责任追究标准的案件,要逐案审核,尤其是对案件责任人问责事由、问责结果执行情况的审核。暂未进行责任追究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并报告处理计划。

  (四)要划清界线,明确标准。案件责任追究以2010年7月1日为分界线,适用不同的责任追究标准。2010年7月1日前案发并如实报告的案件,国有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司原有制度和《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其他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司原有制度或参照《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2010年7月1日前案发、未报告的案件,以及2010年7月1日后案发的案件,各公司应按照新制定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报送说明

  (一)报送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报送”的原则,各保险集团公司将集团本级及非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清理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本系统的案件责任追究清理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将本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清理情况向当地保监局报送。

  (二)报送时限与报送方式。各公司应于2010年8月15日前采用双介质方式进行报送。纸质文件应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报告、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等内容,电子文档应报送可编辑的工作报告和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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