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二○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 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
《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 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