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部属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擅自提供担保,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五)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十五条 部属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处理,或不予受理单位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的编报申请。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八十七条 部属事业单位根据部授权进行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批复文件要在15个工作日内抄送当地财政专员办;部属事业单位收到部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批复文件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当地财政专员办。
第八十八条 部属系统单位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十九条 部管社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条 经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部属事业单位,以及部属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今后财政部和部有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附件: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表一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资产来源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股份)
| 购置(投资)日期
| 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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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对外投资
| 其他资产
| 账面原值
| 已折旧额
| 账面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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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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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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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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