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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督促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 部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和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建立资产管理档案,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报批或审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交通运输设备、仪器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和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明确相关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对于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部在系统内部或行业内部进行调剂,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部属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规定限额(规定限额按财政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的规定执行,下同)以上国有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部属系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其本级及所属单位提出拟购置国有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后报部审核;其他部属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经费的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直接报部审核;
  (二)部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等,对上报的国有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国有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部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部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办理产权证书的资产,应及时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六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第十八条 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十九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国有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国有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国有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二十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部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部及部属系统单位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对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均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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