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于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通报情况,并代表理事会向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定期举行会议,听取会长、副会长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会长负责主持本会的全面领导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作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执行会长制度。执行会长由会长、副会长轮流担任,负责本会的日常领导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聘任一位熟悉律师工作,具有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本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会认为秘书长不称职时,可以解聘。
第六章 办事机构与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秘书长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列席参加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落实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联络与协调的工作,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由本会理事与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专门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针对律师职业的实际需要,起草有关律师的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和标准,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报经常务理事会聘请关心和支持律师工作,业务造诣深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专门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