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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正)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依照本会的选举办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各种业务信息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向本会提出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务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执业律师中推选产生。
  第十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查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本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可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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