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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86年7月7日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1991年5月25日第二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正
 1995年7月13日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素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三条 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有关专业知识,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
  (二)制定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研讨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经验;
  (四)负责对律师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开拓律师业务领域;
  (六)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工作;
  (八)指导地方律师协会搞好律师、律师机构的登记、公告等工作;
  (九)开展与外国、境外律师界的交往活动;
  (十)举办律师刊物,编辑出版业务资料,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
  (十一)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关于法制建设、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十二)维护会员间的团结,解决会员间的纠纷;
  (十三)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十四)指导、支持团体会员的工作;
  (十五)办理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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