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统一确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的通知
(人办录发〔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为了统一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水平和标准,加快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保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质量。依据《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
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的规定,现就统一确定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由人事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统一规定。内容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含写作基础知识)等学科的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教材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员编写。
三、全国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命题,必须以全国统编教材为依据。